3月15日 陕西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 9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其中 汉滨法院2案例入选 案例1: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熊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3:培训公司擅自停止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潘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熊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熊某在某农贸市场从事活鸡销售、代客宰杀及加工服务,其在活鸡宰杀加工环节使用工业松香为活鸡脱毛。2021年10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明确告知其禁止使用工业松香对活鸡进行脱毛,但熊某仍继续使用。2023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再次检查时,发现熊某仍用工业松香处理活鸡,遂依法对案涉加工物品进行扣押。后经司法鉴定,黑色铁锅及鸡头中均检出工业松香成分。
经法院审理认为,工业松香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熊某使用工业松香对活禽进行脱毛加工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工业松香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当前食品加工领域个别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使用工业松香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含有铅、砷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高温下会渗入禽肉,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本案被告人熊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告知禁止使用工业松香后仍继续使用,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既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也维护安全有序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秩序,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
培训公司擅自停止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潘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潘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术合同书》,约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潘某的女儿提供少儿培训课程,总计120课时,培训费19800元。潘某依约一次性付清费用。合同履行期间,某文化传媒公司因经营问题停止授课。经核算,潘某的女儿剩余105课时未上,对应培训费17325元。潘某多次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沟通退费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课时费17325元并支付总费用20%的违约金。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停课,导致潘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潘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应返还尚未提供服务的培训费用。遂判决解除案涉《艺术合同书》,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潘某剩余课时费17325元,并承担以剩余课时费为基数的资金占用损失。
除本案原告潘某外,另有89名消费者也以相同事由将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联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运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在本案先行作出示范判决后,依据该示范判决成功调解其余89件案件。
预付式消费是培训领域的常见消费方式,一旦出现商家闭店的情形,消费者往往难以有效维权。本案精准认定违约责任,依法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能够遏制此类经营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培训市场秩序。同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群体消费者提供了程序支持。此外,法院联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运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了其余89件同类纠纷,实现了“判决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为预付式培训领域同类违约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借鉴经验,体现了司法在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