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广大市民群众:
为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经营使用市场秩序,保障药品质量,按照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回流药”等违法行为,现就严禁购销使用“回流药”倡议如下:
一、不购买“回流药”。“回流药”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低价获取,经过非法回收,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这些药品来源渠道不明,且未严格按照温湿度要求储存和运输,质量无法保障,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药品失效,延误病情,或者产生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二、不转卖药品。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参保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将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定点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医保骗保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不销售或使用来源不明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销售或使用来源不明的药品,包括“回流药”。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回收、倒卖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师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处方权;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开展或者参与“回流药”的购销、使用活动。
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确保做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广大参保人在就医购药时要主动配合并监督做好药品耗材追溯码的采集工作,共同维护大家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此,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购销、使用“回流药”等违法违规线索,积极拨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反映。汉滨区医保局将及时受理举报线索,经查实具有购销、使用“回流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举报电话:(0915) 3209311
举报邮箱:hanbingyibaoju@163.com